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民初409号 原告:谢宏文,男,197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笑笑,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房山区张坊德富商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10111L24374800N,经营地址北京市房山区张坊批发市场。
经营者:邢德福,男,196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谢宏文与被告北京市房山区张坊德富商店、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
原告谢宏文于2021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宏文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宏文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谢宏文预交18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宏文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