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612民初1891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秀林,广东乐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轶喆,广东乐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启东市百洲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吕四港镇富豪公寓A-D座3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梁宁。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启东市百洲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在审理中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