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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圣君药业有限公司、广州圣龙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与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终4819号
案件名称山西圣君药业有限公司、广州圣龙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与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圣君药业有限公司;广州圣龙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终48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海德药业有限公司(曾用名:山西圣君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侯马经济开发区海星智慧科技产业园**厂房**。

法定代表人:马某1。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圣龙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聂某1。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卢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超颖,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山西海德药业有限公司、广州圣龙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1民初20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申请撤回起诉,山西海德药业有限公司、广州圣龙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对此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1民初209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山西海德药业有限公司、广州圣龙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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