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402民初1932号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0793514271。
法定代表人:韩佳。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枕、张如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盐县通元利英眼镜店,住,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通元镇东郊路龙舌嘴路交叉口星眼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24MA2F0KEH7L。
经营者:郁利英。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海盐县通元利英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权利的正当处分,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