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2712号 原告:朱迅,男,197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伟,江苏誉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萍,江苏誉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王新豹,男,198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伟,江苏誉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萍,江苏誉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温岭市华宏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城东街道温岭经济开发区温岭市九龙电器配件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陈柳柳。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朱迅、王新豹与被告温岭市华宏灯饰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
原告朱迅、王新豹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迅、王新豹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迅、王新豹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朱迅、王新豹预交1232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20元,合计545元,由原告朱迅、王新豹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