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3043号 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065953128B,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福海路999号3幢119室。
法定代表人:GARYLEONGCHENGFAI,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振,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娟,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衢州松俊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5MA28F54K2H,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白坂村狮子桥二弄21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廖楚霞。
被告:浙江凯畔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MA28N5MD3K,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钱江国际商务中心608室。
法定代表人:朱凯敏。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71460916M,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衢州松俊电器有限公司、浙江凯畔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4日立案。
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68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