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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衢州松俊电器有限公司、浙江凯畔商贸有限公司等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民初3043号
案件名称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衢州松俊电器有限公司、浙江凯畔商贸有限公司等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衢州松俊电器有限公司;浙江凯畔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3043号 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065953128B,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福海路999号3幢119室。

法定代表人:GARYLEONGCHENGFAI,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振,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娟,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衢州松俊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5MA28F54K2H,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白坂村狮子桥二弄21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廖楚霞。

被告:浙江凯畔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MA28N5MD3K,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钱江国际商务中心608室。

法定代表人:朱凯敏。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71460916M,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衢州松俊电器有限公司、浙江凯畔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4日立案。

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68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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