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29492号原告:西安小帅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马琳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安市易诚母婴店,经营场所江西省高安市。
经营者:刘易。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西安小帅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安市易诚母婴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后,于2021年3月10日收到原告西安小帅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西安小帅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需要调整证据材料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小帅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免予收取。
审判员 周恒阳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祁 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