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04知民初121号原告:郑州良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国基路60号国家知识产权创意产业试点园区A座4层7号法定代表人:董红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新,河南千分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杰,河南千分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德宝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泉溪镇金岩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根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洸,浙江林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州良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德宝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
原告郑州良辰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郑州良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