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4民终27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进区南夏墅鹏洁副食品超市,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南夏墅街道凤墅村(常福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412MA1TL6RT5Q。
经营者:卢尚乾,男,汉族,1990年10月18日生,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毕弘,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丹,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武进区南夏墅鹏洁副食品超市与被上诉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20)苏0412民初4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武进区南夏墅鹏洁副食品超市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武进区南夏墅鹏洁副食品超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进区南夏墅鹏洁副食品超市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武进区南夏墅鹏洁副食品超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