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192民初772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芳菲,辽宁共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朝鲜族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市府大路112号。
法定代表人:金星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铭,男,朝鲜族,1988年1月13日出生,住址沈阳市沈河区。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沈阳朝鲜族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