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611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E区E栋厂房一层至四层、D栋一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彤,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泗阳县众兴镇朋海移动代办点,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众兴镇众兴中路19号。
经营者:赵开宝。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泗阳县众兴镇朋海移动代办点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且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