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民初413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亚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港闸区乐谷超市,经营场所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幸福街道幸福村三组。
经营者:李一鸣。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倩,江苏信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港闸区乐谷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