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8民初190号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盱眙建利日用品批发部,住所地盱眙盱城山城市场小商品世界一楼51号。
经营者:彭建利,其余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盱眙建利日用品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