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101民初5388号原告:湖北云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民营科技工业园区(和平大道)。
法定代表人:周诗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文刚,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刘想。
原告湖北云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刘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刘文澄审判员 周 军审判员 马 克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李若萌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