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5知民初89号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新区农产品加工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存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双、付春冰,河南东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高新区海记牛肉店,住所地:高新区许吴新村农贸摊群点。
经营者:石其超。
被告:石其超,男,汉族,1994年6月10日出生,住阳市龙安区。
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高新区海记牛肉店、石其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
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在与被告安阳高新区海记牛肉店、石其超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