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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与温州市鹿城区五马顺发文具小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3民初141号
案件名称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与温州市鹿城区五马顺发文具小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温州市鹿城区五马顺发文具小百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浙03民初141号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漕河泾开发区松江高科技园莘砖公路518号23幢522室。

法定代表人:汪海兵,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群芳,北京乾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鹿城区五马顺发文具小百货店,经营场所浙江省温州市飞霞桥路98号(新)。

经营者:潘玉兰,女,195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还,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原告)与被告温州市鹿城区五马顺发文具小百货店(以下称为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喻群芳,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还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诉请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第809716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及著作权的商品;

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案外人上海圣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圣然公司)为“赛尔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

该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原告经上海圣然公司许可,有权以自己名义采取民事诉讼等手段进行维权。

被告未经许可,擅自销售侵权商品,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

在庭审中,原告撤回了第1项诉讼请求中有关著作权的部分。

被告辩称:1.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既不相同也不近似,不会造成公众混淆,不构成侵权。

2.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被告没有侵权故意,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3.原告经济损失与被告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被告仅获利100余元,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明显过高。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0年11月11日,经营范围为销售玩具、工艺品礼品等。

上海圣然公司系第8097166号“”商标的注册人。

该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8类的纸牌等商品上,有效期至2021年3月13日。

2019年5月13日,上海圣然公司授权原告在中国大陆区域使用该公司在中国大陆合法取得的所有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授权方式为排他许可,可转授权。

原告作为被许可人,有权以其自身名义维权。

上述授权期限自获权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

被告成立于2001年7月2日,经营范围为零售数码产品、文体用品。

2019年11月30日,湖南省邵阳市宝庆公证处公证员彭某与该处工作人员江某同案外人林峥来到位于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路的“顺发文具”商店,该店内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上有“温州市鹿城区五马顺发文具小百货”等内容,林峥以消费者的身份在该店购买了“赛尔号”商品,并使用手机微信方式支付了商品价款26.4元。

原告支出公证费630元。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的陈述,(2019)沪徐证经字第9965号公证书、商标权及著作权许可使用证明、(2019)湘邵庆证字第11723号公证书、公证费发票、公证书项下实物等证据证实。

原告提供的各项获奖证书没有原件,真实性无法确认,也没有其他证据印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提供的销售单、转账记录、出库单、货物清单等证据材料中的货品名称、金额不能一一对应,且无法证实被诉侵权产品就在其中,货物清单又系被告单方制作,不能证明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本院对这些证据均不予采纳。

至于被告提供的“广州马氏桌游小宝”微信朋友圈、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材料,其中的聊天对象身份无法确认,无法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的来源,本院亦不予采纳。

在庭审中,原告认为被告销售的对战收藏卡商品上使用的“”图样与同样使用在纸牌商品的第8097166号“”商标相比,均由文字“赛尔号”及卡通人物的眼睛图形组成,且该文字字体及图形相同,二者构成近似商标。

被告认为,被诉侵权标识还带有小飞侠的飞机图形,与第8097166号“”注册商标有一定区别。

本院认为,原告是第8097166号“”注册商标的被许可人,许可方式为排他许可。

经商标注册人上海圣然公司授权,原告以自身名义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容易导致混淆的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权专用权的行为。

被诉侵权产品系对战收藏卡,系一种扑克牌,与第8097166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第28类纸牌属于同一种商品。

被诉侵权标识“”与第8097166号“”注册商标相比,均包含赛尔号文字、眼睛图形,且文字及眼睛图形样式相同,虽然被诉侵权标识还包括卡通飞机图形,但起到主要识别作用的中文文字相同,应当认定两者构成近似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

因此,被诉侵权产品属于侵害第8097166号“”注册商标权的产品。

被告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侵害了第8097166号“”注册商标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被告提出合法来源抗辩,但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由于原告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以及商标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本院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被告的赔偿数额为8000元:1.原告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涉案商标的知名度;

2.被告的侵权情节轻微;

3.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公证费用、聘请律师代理诉讼。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温州市鹿城区五马顺发文具小百货店立即停止销售侵害第8097166号“”注册商标权的产品;

二、被告温州市鹿城区五马顺发文具小百货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8000元;

三、驳回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负担200元,被告温州市鹿城区五马顺发文具小百货店负担3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蔡卓森人民陪审员  林青青人民陪审员  朱进龙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法官 助理  叶挺舟代书 记员  戚文斌?附文:一、不履行裁判惩戒后果警示1.【追究刑事责任告知】义务人拒不报告财产、虚假报告财产、违反限制消费令,义务人或其他相关人员拒不腾退涉案房屋、土地,或具有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虚假诉讼、拒不交出执行标的或财产等抗拒执行行为的,法院将视情予以罚款、拘留;

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自诉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2.【报告财产义务、拒不履行后果告知】执行期间,义务人必须向执行法院如实报告财产,拒不报告又不履行的,法院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入境、罚款、拘留等措施;

义务人报告财产不实的,法院将予以罚款、拘留;

单位为被执行人,可视情同时对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予以罚款、拘留。

3.【交付车辆义务告知】义务人应当将名下的车辆等动产移交执行法院。

拒不移交的,法院将予以罚款、拘留;

确有正当理由无法移交的,义务人应当向执行法院书面报告车辆等动产的权属和占有、使用等情况。

4.【限制消费、强制执行措施告知】案件立案执行后,人民法院将对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措施(含禁止乘坐飞机、G字头高铁、在星级以上酒店消费、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并有权对义务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强制性措施。

5.【特殊身份执行措施告知】义务人具有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职人员等特殊身份,执行立案后拒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将向其所在单位及纪律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通报失信行为,并严格采取惩戒、制裁措施。

6.【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执行费用告知】案件立案执行后,义务人除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外,还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直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并应承担执行费和因执行程序产生的申请执行费、评估费、保管费等。

7.【强制执行信用污点告知】义务人未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一旦案件立案执行,义务人的被执行信息将成为信用污点,并被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各级信用信息平台记录在案。

二、执行风险告知1.【申请保全、提供线索告知】权利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申请对义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尽可能地调查了解义务人的财产状况以及下落情况,积极向法院提供义务人的财产、下落线索,以提高财产保全和送达效率,提升生效法律文书的实际执行效果。

2.【申请破产权利告知】权利人发现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直接向企业住所地法院提出破产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3.【权利人申请执行期限告知】义务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权利人应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或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4.【执行不能风险告知】申请执行具有执行风险,权利人应当有执行风险意识。

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执行,如义务人已丧失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能力,且权利人又无法对义务人进行财产举证,将可能导致案件无法执行到位。

这种后果是法院与权利人都不愿意发生的,但这是当事人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在执行阶段的继续,权利人应知悉并理解此类执行不能的风险。

注:义务人是指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债务人、被执行人;

权利人是指享有生效法律文书赋予权利的债权人、申请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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