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10民初9592号 原告:上海乌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钦州北路68号7庄450室。
法定代表人:尹剑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晓英,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东萍,女,196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永强,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钱丹洁,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乌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乌禾公司)与潘东萍、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乌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晓英、被告淘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沈永强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潘东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乌禾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判令潘东萍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1288204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判令淘宝公司立即删除、清理屏蔽被告潘东萍在“淘宝网”上的被控侵权产品信息;
三、判令潘东萍承担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共计5万元;
四、判令潘东萍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庭审中,原告鉴于案涉被控侵权信息已删除,撤回上述第二项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乌禾公司成立于2015年,经营范围主要包括服装鞋帽、工艺礼品、针纺织品等;
UOOYAA乌丫是一个充满了艺术感和想象力的创意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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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7日,案外人上海坊间服饰有限公司经申请取得第1288204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准使用的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帽,袜,手套(服装)等,注册有效期限为至2024年12月6日。
2017年2月27日,原告经受让取得第1288204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2018年6月21日,原告代理人在淘宝网店铺名称为“可可小姐Misscocoa”内在线购买一款售价为158元,商品链接名称为“2018夏款兔子刺绣金粉字母印花植绒宽松纯棉T恤女上衣U824T1107”T恤一件。
2018年6月27日,在上海市闵行区莘庄镇碧秀路龙文教育底下1楼现场收取了上述物品的包裹(贴有韵达快递单,快递单为:386××××9884)并封存。
上述侵权T恤的正面图案是个兔子正面,图案上下皆有字母。
图案上明确有“UOOYAA”字样,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潘东萍答辩称:其名下淘宝店所出售的产品标题,店铺详情,衣服,吊牌并没有使用UOOYAA字母,在原告的公证书中也并没有找到衣服含有UOOYAA字母的标识,诉状里所提到衣服图案上下的字母都是做了变形处理,是装饰印花,以一般消费者认知,衣服上的字母跟原告商标字母完全不一样,并没有任何相似度,根据商标法57条,本店商品并未侵犯原告商标权。
且原告的商标与产品并不知名。
综上所述,被告并未任何侵权,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淘宝公司答辩称:一、淘宝公司仅是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
其既非涉案商品信息的发布者,也未实施生产、销售、许诺销售等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行为。
二、原告针对淘宝公司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淘宝公司收到起诉材料后,即使确认案涉商品信息已不存在,采取了必要措施,尽到时候注意义务。
请求驳回原告针对淘宝公司的诉请。
原告乌禾公司围、被告淘宝公司绕诉讼请求及答辩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潘东萍未举证。
原告乌禾公司提交的证据1【商标证】、证据7【侵权公证书及实物】、证据8【公证费发票】,符合三项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证据2-6均系打印件,不符合证据形式要件,本院不予确认;
证据9【律师费发票】,无委托代理合同相印证,本院不予确认,但原告为维权委托律师是事实,对相应律师费本院综合加以考虑。
证据10,【高铁票凭证】,经当庭核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对被告淘宝公司提交的证据,原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2月27日,乌禾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受让取得了第12882048号“UOOYAA”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包含服装等,注册有效期限至2024年12月6日止。
2018年6月27日,乌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上海市闵行公证处公证人员监督下,在上市闵行区莘庄镇碧秀路龙文教育底下一楼,提取运单号码为386××××9884的韵达速递包裹,带回公证处后进行拆封查看并拍照,而后,公证人员将该服装贴封后交由乌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保管。
然后,用公证处的电脑登录淘宝网,查看了订单号181283644036681122的订单信息、物流信息、商品信息,显示:在掌柜名为“强哥购购”的淘宝店铺下单购买链接名为“2018夏款兔子刺绣金粉字母印花植绒宽松纯棉T恤女上衣U824T1107”的T恤一件,实付款158元。
销售页面显示上述链接下的商品售价158-178元,累计评论58,交易成功60。
上海市闵行公证处出具(2018)沪闵证经字第1544号公证书。
乌禾公司为此支出公证费600元。
当庭查看乌禾公司提交的公证实物,公证实物上贴有韵达速递,面单号:386××××9884及相应收寄件信息,打开后内有蓝色短袖T恤一件,T恤前胸图案下方有“”标识,其他标签、吊牌上未涉及本案争议标识。
掌柜名为“强哥购购”的淘宝店由被告潘东萍经营。
另认定,原告为维权支出交通费53元。
本院认为,乌禾公司系第12882048号“UOOYAA”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尚属保护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其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涉案服装上使用的“”标识清晰显著,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使用行为。
该标识为英文UooyaaStudio的不同字体(类似哥特字体),其中“Studio”含义为工作室,而“”为臆造字母组合,因此,“”为该标识中显著识别部分,该部分与涉案商标“UOOYAA”相比字母组合完全相同,仅字体不同,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易导致混淆,故“”标识与第12882048号“UOOYAA”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且被控侵权商品为T恤,属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
乌禾公司确认被控侵权商品非其生产或授权生产。
因此,涉案商品为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的商品,属于侵犯第1288204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潘东萍销售上述侵权商品亦属于侵犯乌禾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乌禾公司已撤回针对淘宝公司的诉请,故对淘宝公司的责任问题不再评述。
综上,潘东萍销售案涉商品的行为侵犯了乌禾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其未能举证证明涉案产品系其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乌禾公司明确主张法定赔偿,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乌禾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
同时,本院注意到如下事实:1、涉案链接项下的商品售价158-178元,累计评论58,交易成功60;
2、乌禾公司为维权支出购物费158元、律师费若干、公证费600元。
本院酌定潘东萍赔偿原告1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潘东萍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第12882048号“UOOYAA”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被告潘东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乌禾实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0000元;
三、驳回原告上海乌禾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上海乌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10元,由被告潘东萍负担3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