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晋05民初79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某,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泽州县南村镇泽信苑小区美廉美超市,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南村镇泽信苑小区一号楼四号商铺。
经营者:王攀登。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泽州县南村镇泽信苑小区美廉美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