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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阎良区荣野百货商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陕01知民初1303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阎良区荣野百货商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西安市阎良区荣野百货商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知民初1303号 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任湛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展,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阎良区XX店,经营场所: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XX路XX市场XX号。

经营者:曹满野,其余信息不详。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婕,陕西希格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阎良区XX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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