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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弘缆电缆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变更前为天津小猫交联线缆有限公司)、天津天缆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津民终963号
案件名称天津市弘缆电缆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变更前为天津小猫交联线缆有限公司)、天津天缆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天津市弘缆电缆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变更前为天津小猫交联线缆有限公司);天津天缆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津民终9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弘缆电缆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变更前为天津小猫交联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京滨工业园京滨睿城4号楼604室-84。

法定代表人:侯西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丽,河北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天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中北工业园区阜锦道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利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惠民,天津盛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市弘缆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天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缆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津01民初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弘缆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天缆公司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天缆公司负担。

事实和理由:一、本案案由是侵害商标权纠纷,但一审法院却立两个案由,两个性质不同的事项,应分开立案,分开审理。

二、弘缆公司的营业执照是经工商登记部门严格审查,在工商局注册登记办理,并非擅自使用该营业执照,现已将天津小猫交联线缆有限公司变更为弘缆公司。

三、一审法院认定弘缆公司具有明显的攀附天缆公司企业及商标商誉的主观恶意,没有事实依据。

弘缆公司使用“小猫”是纯属巧合。

四、弘缆公司虽然营业执照含有小猫字样,但弘缆公司几乎没有业务,且未给天缆公司造成任何损失。

天缆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弘缆公司立即停止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互联网上及线下使用包含“小猫”字样的企业名称;

2.判决弘缆公司赔偿天缆公司经济损失211848.88元;

3.判决弘缆公司赔偿天缆公司律师费2万元;

4.诉讼费用(包括证据保全公证费900元)由弘缆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天缆公司于1998年4月28日成立,经营范围为电线、电缆制造等。

天缆公司原名为天津小猫电力电缆制造有限公司,2007年6月21日变更为天津市天缆小猫集团有限公司,2009年9月21日变更为现名称。

第200902号“小猫牌”注册商标为图形+文字商标,包括一个猫的图形、英文“KITTY”及中文“小猫牌”组成,于1989年10月20日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5类电缆、电线。

该商标原注册人为天津市电缆厂,后经多次续展和转让,2012年6月27日转让给天缆公司。

2013年12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商标驰字(2013)574号批复认定天缆公司在电缆、电线上使用的“小猫KITTY及图”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天津小猫交联线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8月29日,经营范围为电线电缆制造、销售等,注册地址为天津市武清区京滨工业园。

天缆公司申请一审法院调取了天津小猫交联线缆有限公司的税务登记资料,用于证明天津小猫交联线缆有限公司一直从事电线、电缆的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天津小猫交联线缆有限公司是否侵害了天缆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2.天津小猫交联线缆有限公司是否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关于天津小猫交联线缆有限公司是否侵害了天缆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商标侵权行为系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天缆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天津小猫交联线缆有限公司存在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天津小猫交联线缆有限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使用了与天缆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而是主张天津小猫交联线缆有限公司以天缆公司的商标作为企业字号侵害了天缆公司的商标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因此,天缆公司请求判令天津小猫交联线缆有限公司停止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天津小猫交联线缆有限公司是否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问题天缆公司是1998年成立的专业经营电线、电缆制造、销售的公司,其“小猫牌”商标经过企业的多年经营,曾在2013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足以表明其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天津小猫交联线缆有限公司作为同在天津市生产、销售电线、电缆的企业,以“小猫”作为其企业字号,具有明显的攀附天缆公司企业及商标商誉的主观恶意。

天津小猫交联线缆有限公司以“小猫”字号从事电线、电缆的生产销售行为,极易造成消费者对天津小猫交联线缆有限公司与天缆公司存在特定联系的误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因此天津小猫交联线缆有限公司以天缆公司商标作为企业字号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

为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认或混淆,维护正常市场竞争秩序,天津小猫交联线缆有限公司应及时办理名称变更,在其企业名称中去除“小猫”字样。

另,天缆公司主张其提供的(2019)津西青证经字第361号公证书可以证明天津小猫交联线缆有限公司在互联网上使用了侵权企业名称,请求判令天津小猫交联线缆有限公司停止在互联网上使用侵权企业名称。

但是该公证书公证的是天津小猫交联线缆有限公司在“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内登记备案的企业名称,该行为不属于天津小猫交联线缆有限公司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企业名称的行为,故对天缆公司该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天缆公司主张的赔偿请求,因其未提供自身因天津小猫交联线缆有限公司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及天津小猫交联线缆有限公司因侵权获得的利润,一审法院综合天津小猫交联线缆有限公司成立的时间、经营的范围、企业规模、企业纳税情况、天缆公司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综合确定天津小猫交联线缆有限公司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第十七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一、天津小猫交联线缆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含有“小猫”字样的企业名称,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到相关机关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手续,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小猫”字样;

二、天津小猫交联线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天缆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3万元;

三、驳回天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778元,由天缆公司负担2000元,由天津小猫交联线缆有限公司负担2778元。

二审期间本院另查明,2020年6月1日经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天津小猫交联线缆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变更为弘缆公司。

在本案一审诉讼期间,弘缆公司提交的营业执照显示其名称为“天津小猫交联线缆有限公司”,其亦以“天津小猫交联线缆有限公司”参加诉讼,其未将企业名称变更信息情况向一审法院进行说明。

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弘缆公司的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及相应的民事责任承担。

本案中天缆公司主张弘缆公司的被诉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故一审法院将案由确定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进行合并审理,并无不当。

一、关于弘缆公司的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问题弘缆公司成立于涉案第200902号商标的核准日期之后,其原企业名称“天津小猫交联线缆有限公司”中包含“小猫”字样。

涉案第200902号商标在电缆、电线上经权利人广泛宣传、使用,已在国内获得较高知名度,且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天津小猫交联线缆有限公司”作为同在天津市生产、销售电线、电缆的企业,与天缆公司具有直接竞争关系,但其未尽到合理避让义务,仍使用与涉案商标核心要素相同的“小猫”字样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其攀附天缆公司知名商标商誉的主观意图明显,客观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弘缆公司或其产品与天缆公司存在特定联系,造成混淆、误认,故一审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无不当。

弘缆公司主张其被诉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一)关于停止侵权问题。

一审法院认定弘缆公司的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判决其立即停止使用含有“小猫”字样的企业名称并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手续,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小猫”字样,并无不当。

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弘缆公司于2020年6月1日进行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已不含有“小猫”字样,故一审法院该项判决内容弘缆公司已实际履行完毕,应予调整。

(二)关于赔偿损失问题。

因天缆公司未提供自身因弘缆公司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及弘缆公司因侵权获得的利润,一审法院综合弘缆公司成立时间、经营范围、企业规模、企业纳税情况、天缆公司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弘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鉴于弘缆公司客观上已将企业名称进行变更且未通知一审法院,本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对一审判决主文予以变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津01民初1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二、撤销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津01民初1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三、变更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津01民初1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天津市弘缆电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天津天缆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3万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天津市弘缆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耿小宁审判员  刘震岩审判员  董声洋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张昌裕书记员顾丹丹附: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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