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191民初2316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2671000358。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薄文雯,江苏品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平平,江苏品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客隆购物中心,住所地: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双港东大街436号第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108MA38K0F39P。
经营者:陈波涛,男,汉族,1991年7月5日出生,住江西省丰城市。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客隆购物中心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费用人民币20000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张裕公司创立于一八九二年,是我国最早生产葡萄酒的企业,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现已经成为中国乃至亚洲最大的葡萄酒生产经营企业。
一百多年来,几代张裕人矢志不渝、精心酿制,奉献出饮誉中外的名牌产品,为我国的烟台争得亚洲唯一的“国际葡萄酒城”美誉。
原告享有的第500135号及第5595235号“张裕”、第5019117号“CHANGYU”、第3200644号“CY”图形商标均已经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商品上,上述商标至今仍在有效期内。
1993年4月27日“张裕”文字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近期,原告发现被告销售的商品外包装并非原告生产或授权生产,系被告擅自将类似原告高端红酒的包装添加到低端红酒上,使得顾客对原告的产品在低端和高端之间产生了严重混淆,给原告的商誉造成严重损害,也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所述,“张裕”品牌凝聚几代张裕人的心血和汗水,已成为原告最重要的无形资产,被告以营利为目的大肆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标识的商品,根据法律规定,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等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批复》,我院及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被指定为第一审法院,审理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纠纷案件之外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因本案为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被告住所地位于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双港东大街,属于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内,因此本案应该移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