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211执1344号申请执行人: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峒河街道振武营村。
法定代表人:王浩,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元区丰金商行,经营场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南路187号共和城1栋108号。
经营者:罗萍,女,198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申请执行人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天元区丰金商行、罗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0211民初38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天元区丰金商行、罗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执行。
2020年8月6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0年8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
本院于2020年8月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车辆、证券、互联网金融等情况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于2020年8月18日向株洲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于2020年8月14日向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公积金情况,于2020年8月14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保险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2020年9月23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天元区丰金商行、罗萍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拉入失信黑名单。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同时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9月2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8374万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1.8374万元债权未执行到位。
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或适宜处置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