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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天元区丰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211执1344号
案件名称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天元区丰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天元区丰金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211执1344号申请执行人: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峒河街道振武营村。

法定代表人:王浩,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元区丰金商行,经营场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南路187号共和城1栋108号。

经营者:罗萍,女,198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申请执行人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天元区丰金商行、罗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0211民初38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天元区丰金商行、罗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执行。

2020年8月6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0年8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

本院于2020年8月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车辆、证券、互联网金融等情况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于2020年8月18日向株洲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于2020年8月14日向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公积金情况,于2020年8月14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保险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2020年9月23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天元区丰金商行、罗萍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拉入失信黑名单。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同时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9月2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8374万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1.8374万元债权未执行到位。

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或适宜处置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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