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403知民初243号原告:商丘斌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
法定代表人:乔保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爱莲,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商丘市梁园区泷川文化艺术交流中心,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
经营者:马如兰,个体工商户。
被告:马如兰,女,196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原告商丘斌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商丘市梁园区泷川文化艺术交流中心、马如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
原告商丘斌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商丘斌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证据不足等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商丘斌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商丘斌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被告已将原告预缴纳诉讼费用支付给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