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782民初3886-1号原告:汕头市亨利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月浦二围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林健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彬,广东明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悦,广东明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柯丽思电子商务商行,经营场所: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江北下朱村49幢1单元401室。
经营者:朱婷,女,199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
原告汕头市亨利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柯丽思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汕头市亨利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汕头市亨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由原告汕头市亨利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