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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春生、高敏智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411刑初13号
案件名称高春生、高敏智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高春生;高敏智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浙0411刑初13号公诉机关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春生,男,198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剑阁县。

因本案于2019年7月11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1日被逮捕。

现押于嘉兴市看守所。

辩护人齐好、周泽宇,浙江国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高敏智,曾用名高飞,男,198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剑阁县。

因本案于2019年4月26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沈杰,浙江靖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秀检一部刑诉〔20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春生、高敏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高敏智申请法律援助,嘉兴市秀洲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靖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沈杰为其辩护。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春生、高敏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因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本案于2020年1月23日中止审理,同年9月4日恢复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7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高春生单独或伙同被告人高敏智在未经“Midea”、“美的”、“美的Midea”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购买无品牌商标的浴霸、风扇、平板灯等产品,使用上述商标进行销售,其中被告人高春生单独销售金额共计46万余元,另伙同被告人高敏智销售金额共计19万余元。

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现场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春生、高敏智的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被告人高敏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高春生、高敏智能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高敏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敏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被告人高春生对指控的罪名及主要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就销售金额称其中有15-20万元系刷单金额,应予以扣除。

其辩护人提出销售额应根据被告人的供述扣除相应的刷单金额,被告人高春生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高敏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高敏智系从犯,其能如实供述并退出违法所得,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高春生借用他人身份证件注册淘宝账号并开设淘宝网店“美的电器专售店”,在未经“Midea”、“美的”、“美的Midea”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购买无品牌商标的浴霸、风扇、平板灯等产品,加贴上述注册商标后销往全国各地,实际销售金额共计45万元以上。

2018年11月初至同年12月期间,被告人高敏智明知被告人高春生在网店出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帮助其在无牌商品上加贴上述注册商标、发货等,涉及销售金额19万余元,非法获利10000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高敏智退出违法所得10000元。

上述事实,有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未授权声明、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明、商标注册证、淘宝交易记录照片、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证人梁某、黄某、周某、宋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辨认笔录(附照片)、提取笔录(附照片)、现场笔录,淘宝交易记录、注册信息、账户明细、转账明细等电子数据(附光盘),到案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对被告人高春生及其辩护人所提应扣除刷单金额的抗辩意见。

经查,被告人高春生在经营网店期间确有通过第三方进行刷单的情形存在,鉴于被告人高春生在刷单平台的刷单记录已被删除,无法核实其在平台刷单的具体金额,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被告人高春生实际销售价格在45万元以上。

对被告人及辩护人就此所提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春生、高敏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其中被告人高春生属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高敏智属情节严重。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但指控犯罪金额不当,予以纠正。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高春生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被告人高敏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于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高春生、高敏智能如实供述,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高敏智能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高敏智的量刑建议适当。

对辩护人请求对各被告人从宽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请求对被告人高春生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照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春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11日起至2024年2月4日止,先行羁押的三十五日已折抵刑期三十五日)。

二、被告人高敏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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