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0民初13号原告:广州三七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5F,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兴景路3号一楼103房。
法定代表人:吴小桃,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仲波,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园园,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创富佳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J9F,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马家龙社区南山大道3186号明江大厦C单元五层。
法定代表人:陈彬彬。
被告:扬州鸿盛鼎家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XQ,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杭集工业园四通路8号2。
法定代表人:王成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尘,安徽知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三七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创富佳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扬州鸿盛鼎家化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受理。
原告广州三七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三七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三七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三七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