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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市钱万里桥小商品市场伟仁电器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505民初4470号
案件名称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市钱万里桥小商品市场伟仁电器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钱万里桥小商品市场伟仁电器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05民初4470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17号TCL科技大厦22层。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钱**桥小商品市场伟仁电器商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钱**桥小品市场一楼六区1834、1835、1836门面。

经营者:王为人。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钱**桥小商品市场伟仁电器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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