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349号原告:中山宝宝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新茂村长安北路45号。
法定代表人:陈泽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东莞合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告:广东佰分爱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赤花社区居委会广隆工业园兴业三路4号之三车间三。
法定代表人:何永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丽珍,广东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文录,男,1985年7月5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河南疃镇河南疃一村317号。
被告:河北创力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平乡县河古庙镇桥西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徐书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健民,河北孟云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山宝宝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佰分爱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被告邱文录、被告河北创力车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730309833.0)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中山宝宝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于本案开庭前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已达成和解为由,请求撤回对广东佰分爱卫生用品有限公司、邱文录、河北创力车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中山宝宝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对广东佰分爱卫生用品有限公司、邱文录、河北创力车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宝宝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山宝宝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中山宝宝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已预缴4300元,本院退回42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