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知民初1598号原告:莲花烧烤炉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国林布尔格霍夫莱茵海姆Weg3-5,67117。
法定代表人:PAAKKANENHarriJuhani,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寅生,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业福,北京金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广东鸿轩集团阳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区××××××。
法定代表人:冯佐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利军,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夏茵,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鸿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冯佐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利军,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夏茵,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莲花烧烤炉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鸿轩集团阳江实业有限公司(鸿轩阳江公司)、广东鸿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鸿轩集团)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08日立案。
莲花烧烤炉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本案两被告停止侵权。
2.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莲花公司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50万元。
3.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莲花公司因制止侵权及主张权利所付出的成本。
4.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本院查明,莲花烧烤炉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6日申请名称为“烧烤炉”,专利号为ZL××××××××××××××的发明专利,2017年7月7日获得授权。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9年10月31日作出的第4752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显示,ZL××××××××××××××号发明专利被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过程中,专利号为ZL××××××××××××××的发明专利权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
莲花烧烤炉有限公司基于该无效权利提出的起诉缺乏基础,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莲花烧烤炉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