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782民初18291号原告:安德阿镆有限公司(UNDERARMOUR,INC.),住所地美国马里兰州21230巴尔的摩市赫尔街**。
法定代表人:约翰·H·卡里艾罗。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佳,广东信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若如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四季********div>法定代表人:牛志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德阿镆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若如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12月28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其在接到该通知书7天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安德阿镆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