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82民初9361号 原告:合肥市国有资产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花园街4号安徽科技大厦17层18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752983 法定代表人:雍凤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璐,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中菱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附海镇观附公路64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MA2GT7RD07 法定代表人:张义良。
被告:湖州荣事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环城西路109号2幢第一层109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2MA2B358U71 法定代表人:李全峰。
被告:李全峰,男,195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
原告合肥市国有资产控股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中菱电器有限公司、湖州荣事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李全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
原告合肥市国有资产控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