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民终4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凯瑞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周口市。
法定代表人:郭培豪,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维特根有限公司(WirtgenGmbH),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温德哈根。
法定代表人:君特·罗伯特·海恩(H?hn,GünterRobert),常务董事。
法定代表人:希鲁斯·巴利马尼(Barimani,Cyrus),研发工程部总监兼授权代表。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莉,重庆西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超尘,重庆西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凯瑞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维特根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9)沪73民初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河南凯瑞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河南凯瑞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南凯瑞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上诉人河南凯瑞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剑峰审 判 员 陶 冶审 判 员 朱佳平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刘 伟书 记 员 刘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