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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志谋与东莞维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3889号
案件名称赵志谋与东莞维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赵志谋;东莞维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889号 原告:赵志谋,男,1966年7月18日出生,台湾居民,住台湾新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银平,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贵林,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维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长盛社区长青南路1号万科中心商业办公楼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20YL20D。

法定代表人:何峥辉。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莉,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莉,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志谋诉被告东莞维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珀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案件审理期间,赵志谋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即将第3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维珀公司、淘宝公司、阿里公司赔偿赵志谋经济损失1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9月5日,赵志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志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志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志谋负担。

原告赵志谋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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