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889号 原告:赵志谋,男,1966年7月18日出生,台湾居民,住台湾新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银平,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贵林,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维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长盛社区长青南路1号万科中心商业办公楼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20YL20D。
法定代表人:何峥辉。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莉,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莉,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志谋诉被告东莞维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珀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案件审理期间,赵志谋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即将第3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维珀公司、淘宝公司、阿里公司赔偿赵志谋经济损失1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9月5日,赵志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志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志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志谋负担。
原告赵志谋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