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知民初22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被告:隆化县刘雪松超市,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隆化镇下甸子迎宾大道美东国际A座107号。
经营者:刘雪松,满族,1994年3月28日生,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隆化县刘雪松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