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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致荣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泉州谷季狐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5民初1261号
案件名称杭州致荣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泉州谷季狐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致荣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泉州谷季狐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261号 原告:杭州致荣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新文路33号3幢(2号楼)4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05MA27XH4Y7R。

法定代表人:楼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凌媚,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阳,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泉州谷季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柳城街道成功街科技商贸大厦B栋5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MA2Y6XQY8A。

法定代表人:陈亚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66052765XB。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总经理。

原告杭州致荣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谷季狐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

原告杭州致荣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杭州致荣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陈鹏腾 审判员  陈美雅 审判员  王 帆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许安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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