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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6927号
案件名称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区翕旺杂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6927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惠,江苏简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华,江苏简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奉贤区翕旺杂货店(经营者:陈某某,男,197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经营场所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奉贤区翕旺杂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莉莎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邝梦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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