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323民初2872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华龙路28号智能园306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店区泓程厨卫用品店,经营场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昌国西路鲁中装饰材料城南街132号的“百得”店铺。
经营者:王学东。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店区泓程厨卫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