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1879号 原告:福州米厂,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山镇樟林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程道杰,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建炫,福建博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登灿,福建博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五常市兴旺米业有限公司,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五常市龙凤山镇常堡村五屯。
法定代表人:王洪超,董事长。
原告福州米厂与被告五常市兴旺米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
原告福州米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福州米厂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