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14民初3219号原告:苏宁便利超市(南京)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MA1MW18X7Y,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龙藏大道2号。
法定代表人:顾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某。
被告:安徽和鼎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7440846X8,住所地在合肥市瑶海区凤阳路恒丰大厦A幢1505、1506室。
法定代表人:薛中帮,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受理原告苏宁便利超市(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和鼎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原告苏宁便利超市(南京)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和鼎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苏宁便利超市(南京)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宁便利超市(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苏宁便利超市(南京)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