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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源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广东钻松实业有限公司、济宁市任城区森家挖掘机配件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829民初3718号
案件名称山东源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广东钻松实业有限公司、济宁市任城区森家挖掘机配件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源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广东钻松实业有限公司;济宁市任城区森家挖掘机配件经营部;东河区荣亮挖掘机配件经销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29民初3718号 原告:山东源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开源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5T。

法定代表人:姚连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双生,山东济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钻松实业有限公司,驻所地: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新塘大道西521号广州环宇(国际)机械城D座1楼14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H。

法定代表人:岑永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济宁市任城区森家挖掘机配件经营部,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观音阁街道建设新村98号。

经营者:刘森。

被告:东河区荣亮挖掘机配件经销部,住所地:包头市河东区铁西豪德贸易广场东北区1-18号。

经营者:郭锋亮。

原告山东源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宁市任城区森家挖掘机配件经营部,广东钻松实业有限公司,东河区荣亮挖掘机配件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源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原告山东源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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