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3民初365号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七号。
法定代表人:赫尔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益鹏,浙江浙杭(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优之尚电器厂,经营场所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街道石坦村前岗东路162号。
经营者:姚荣荣,男,汉族,1987年7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
被告:温州市时代华厦电器开关厂,经营场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兴街道下垟街196号。
经营者:章小燕,女,汉族,1983年7月31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兴街道下垟街19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飞洲,男,汉族,1983年1月20日出生,系章小燕丈夫。
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优之尚电器厂、温州市时代华厦电器开关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立案。
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