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浙0110民初6832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浙江赞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丽军,北京德和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武县金佰利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永昌街道办事处八里河村78号。
法定代表人:马顺新。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瀛,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成武县金佰利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下称金佰利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下称淘宝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因被告金佰利公司以其他方式无法有效送达,本院依法对其适用公告送达。
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于2020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恒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被告淘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瀛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金佰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恒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金佰利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将全部侵权产品予以下架、销毁;
2.被告金佰利公司赔偿原告恒安公司经济损失64624.11元;
3.被告淘宝公司立即清除被告金佰利公司在淘宝网上所发布的侵权商品信息并禁止其再行发布上述商品信息;
4.被告金佰利公司赔偿原告恒安公司合理费用6210元;
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金佰利公司承担。
庭审中,鉴于涉案链接已经删除,原告恒安公司自愿撤回第1、3项诉请,并明确针对被告淘宝公司已无诉请。
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5年6月23日与恒安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安国际公司)通过许可的方式取得了第1056830号、第1560826号、第6845848号“心相印”商标使用权,该组注册商标使用商品为第16类,包含:纸巾;
纸手帕;
纸餐巾;
擦手纸;
厨房用纸;
卫生纸;
大盘卷纸;
柔湿巾(纸或纤维制);
湿巾(纸或纤维制)(截止)。
2016年2月25日,恒安国际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一份,授权原告享有对假冒许可使用商标的行为逬行公证取证,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为维护和提升品牌影响力,原告经过多年努力及长期大量的广告宣传和市场推广,“心相印”品牌在市场上获得了大量好评,获得多项荣誉证书,在国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和青睐。
原告发现被告金佰利公司“taobao.com”上大量出售包含涉案商标的假冒产品,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并严重危害了“心相印”品牌的商誉。
恒安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上判。
被告金佰利公司未作答辩。
被告淘宝公司鉴于恒安公司对其已无诉请,明确不再进行答辩。
原告恒安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淘宝公司明确不再进行举证,被告金佰利公司未到庭,视为放弃到庭举证、质证的诉讼权利。
本院组织到庭双方进行质证。
对原告恒安公司提交的证据4【关于知名度的证据材料】,因无原件,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本院不予确认;
原告恒安公司提交的其他证据,被告淘宝公司对其三性均无异议,本院经审查后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一、恒安公司的商标权利情况(一)权利商标:第6845848号“”,商标权利人:恒安国际公司,注册有效期限自2010年8月28日至2020年8月27日,后经核准续展有效期至2030年8月27日。
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16类,包括纸巾、纸手帕、纸面巾、擦手纸、厨房用纸、卫生纸、大盘卷纸等。
(二)普通许可情况:许可方:恒安国际公司,被许可方:恒安公司,授权期限:自2015年6月23日起至2025年6月23日止,授权地域:无限制。
许可权限:许可使用的商品种类为注册证所列全部商品,被许可人在其使用许可商标的商品上应注明其名称和商品产地,被许可人可许可其合作方在许可的地域范围内的各种销售渠道销售许可使用商标的产品。
(三)授权情况:恒安国际公司作为委托方授权恒安公司有权自行或转委托第三方对包括涉案商标在内的被许可商标进行市场维护,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假冒或仿冒商标的行为进行公证取证,向法院提出诉讼,并有权行使诉讼中的一切法律赋予的权利,依法对假冒或仿冒产品进行真伪鉴定并出具鉴定证明等。
授权期限自2016年2月25日至2026年2月24日止,已公证的案件待起诉完毕后止。
二、被控侵权事实涉案店铺会员名:“金佰利卫生用品”、店铺名称:纸为您精彩、注册经营人:金佰利公司;
涉案商品链接名称:恒安公司在本案中明确指控侵权的商品链接为其公证购买的两个商品链接,具体如下:1、心相印抽纸200抽家庭装心心相印餐巾纸加大宽幅面巾纸9包DT200,淘宝价35.9元,已售18件,交易成功13件,累计评论28条;
2、心相印爱茶语抽纸456张152抽纸巾DT3200整箱家庭装1提3包,淘宝价13.9元,已售8件,累计评论15条,交易成功14件;
该两款链接各选个一件商品进行购买,付款49.8元,形成编号为307271340198454900的订单。
查验订单详情,显示卖家昵称:金佰利卫生用品,真实姓名:成**********,物流公司:百世快递,运单号:71530204265568;
涉案公证实物状态:单号为71530204265568的百世快递内有橙色包装心相印纸面巾两提(3袋)、绿色包装的心相印茶语经典纸面巾2包,其中在上述抽纸巾外包装袋显著位置多处均带有“”标识。
恒安公司针对上述公证收货实物出具《鉴别证明》,载明“经鉴别,上述产品从包装喷码、产品表观、生产工艺、产品质量、原材料等几个方面分析,不符合我公司相关产品特征,非我公司及关联公司生产的产品,属于假冒产品。
”三、其他事实合理费用开支:公证费1600元、购买商品费49.8元及委托律师出庭。
淘宝公司确认涉案两款商品链接的删除时间分别为2019年10月2日和2019年12月5日。
本院认为,本案被控侵权行为持续至2019年12月,本案应适用2019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恒安公司经恒安国际公司授权系第6845848号“”注册商标普通许可使用权人,该项商标法律状态稳定,恒安公司合法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恒安国际公司同时授权恒安公司有权提起诉讼并对产品进行鉴定,故恒安公司有权提起本案的诉讼,系适格原告。
恒安公司主张金佰利公司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侵犯其涉案商标专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销售前述侵权商品的行为亦构成侵权。
本案中,涉案抽纸巾外包装多处带有的“”标识,清晰显著,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行为。
该标识与原告主张权利的第6845848号注册商标构成相同商标,且商品类别相同,故涉案商品系未经恒安公司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标识的商品,恒安公司指出该些纸品与其正品的不同,故涉案商品属于侵权商品。
金佰利公司销售涉案纸品的行为亦构成商标侵权。
因恒安公司当庭放弃针对淘宝公司的诉请,关于淘宝公司的责任,本院不再评判。
综上,被告金佰利公司销售涉案纸品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其未能举证证明所售商品系其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因依现有证据,恒安公司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及金佰利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且恒安公司明确主张法定赔偿,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恒安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金佰利公司赔偿恒安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7000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成武县金佰利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7000元;
二、驳回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85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54元,由被告成武县金佰利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负担4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