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82民初8310号 原告:日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祖庙路16号日丰大厦8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61758718XL。
法定代表人:许伟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茜,福建大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胜山申华五金店。
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胜山镇一灶村胜山大道北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82MA2AF5G076。
经营者:徐海波,男,197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权,慈溪市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日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胜山申华五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日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