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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店华臻通讯器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323民初2921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店华臻通讯器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张店华臻通讯器材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323民初2921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2Q,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化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冬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店华臻通讯器材商行,经营场所张店区柳泉路31号百脑汇楼VIVO商铺。

经营者:吴丽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店华臻通讯器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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