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2724号原告:马方利,男,197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曰俊,潍坊正信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济南市天桥区晓冉汽车配件经营部,经营者张卫,经营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二环北路与无影山北路交界处。
原告马方利与被告济南市天桥区晓冉汽车配件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
原告马方利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方利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方利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马方利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