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73民初402号原告:俏江南(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刘建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华,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鹏,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泓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章湧,总经理。
被告:上海豫园餐饮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倪连生,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豫园餐饮食品有限公司宝山分厂,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负责人:倪连生。
被告:上海军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毛翠荣。
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侯恩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琳,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俏江南(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泓羿商贸有限公司、上海豫园餐饮食品有限公司、上海豫园餐饮食品有限公司宝山分厂、上海军垦实业有限公司、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立案。
2020年9月16日,原告俏江南(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俏江南(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俏江南(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俏江南(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钱光文审 判 员 杨 韡人民陪审员 徐玉兰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杨 洁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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