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4民初138号 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致民路48号1层。
法定代表人:郭一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钧茗,四川川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神马路边上麻辣烫店,经营场所四川省青神县青城镇育艺街1栋1层140号。
经营者:杨宇霖。
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青神马路边上麻辣烫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
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