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391知民初248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011528672E。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梅,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南阳市卧龙区金源商行。
经营者:杨林,男,1973年3月18日出生。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市卧龙区金源商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后,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