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民初440号 原告:蔡志坚,男,198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铁峰,浙江商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学成,男,199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原告蔡志坚与被告许学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0日立案。
本案审理中,原告蔡志坚向本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第2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10000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蔡志坚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蔡志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志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志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