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4知民初408号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47380849331。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汝州市网怀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汝州市临汝镇关庙村3号院61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MA9F2XC39M。
法定代表人:韩小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汝州市网怀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